我笔我心 · 2012年1月8日

有没有这样一首歌会让你想起我?

写博客应该是一件很古老的事情了吧?就好像有了Email的时候,写信是一种过时;有了IM的时候,写Email是一种过时一样……

我并非是很固执地非写博客不可,只是觉得有一个地方来记录一些自己成长的历程也是不错的。当然,我并不认为我的经验能教育别人如何如何……不过没准我日后会成为一个伟人,于是这个博客也变得价值连城也不一定呢?

回家的机票已经准备好了,与此同时回来工作的机票也准备好了。

喊了多少年我要辞职了,结果我还在这里没有走。

跟我同批次进公司的人,不是离职就是已经升职。当然,也意味着他们的工资比我多了许多。所以,我果然是个没有什么企图心的人啊。

记得小的时候,就希望自己能一夜长大,这样不用听从长辈的管束……

等自己长大的时候,却希望自己从没有长大过。这样外面的风风雨雨跟我有什么关系呢?孩子嘛,只要吃好睡好就好了。

翻翻自己以前友情链接的博客们,现在还在坚持写博客的人不到十分之一了。我记得06、07年的时候,那可是全民博客的时候啊。

后来SNS网站出来,大家将博客都搬迁到人人或开心,这种地方的博客不再对匿名用户开放,博客的分享精神也就不存在了。

再后来,微博等新博客方式出现彻底让博客失去了固有的地盘。

那些BSP们,现在还剩下多少?

 

我后知后觉地才知道,福州购买紧急避孕药需要实名的。

我们不如猜测下,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美国会如何……

我觉得这应该会被共和、民主两党共同唾弃吧?

对于共和党来说,虽然他们反对在学校里发放避孕套,但是如果说大家在正常的商业活动里提供实名信息那必定会让共和党跳脚的。

对于民主党来说,这一定会上升到是否违宪的高度。

 

记得在看《Boston Legal》的时候,有个少女在被强奸后起诉了一家天主教医院,理由是天主教医院拒绝为她避孕,导致她不得不生下孩子。

当然,天主教医院是有默认的权力,他们可以不用主动为少女提供紧急避孕。因为基于“第一修正案”中的“信仰自由”条款。

但这里的问题在于,少女已经主动提出了需要紧急避孕,而医院却不同意。这就违背了“医患关系”中的“患者自决权”。事实上,“患者自决权”这个权力也是源自“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条款的延伸。

所以,天主教医院有权力因为自己的信仰而拒绝为他人提供主动的堕胎服务,但同时天主教医院也是具有医院这样的公共服务机关属性,因此它也必须遵守“患者自决权”,更重要的是它如果拒绝了少女主动的堕胎要求,那么就属于将自己的信仰强加给少女,这等于也再度违背了“信仰自由”条款。

当然,最后是Alan打赢了这个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