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琴煮鹤 · 2011年2月15日

傲骨贤妻:“虚构”的价值

无论是中译英或英译中,我们都会损失掉原有语言中的很多内涵。

比如说这一集《傲骨贤妻》(The Good Wife)中的标题,“Net Worth”。

我们可以将Net Worth视为一个常用词组,这是会计学上经常会用到的一个名词,“净资产”。

但是根据本集故事的内容,我们似乎应该将Net与Worth拆开翻译才更能代表故事的含义。可仅仅翻译成网络的价值似乎还不能代表这一切。

随着奥斯卡的临近,美剧们自然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跟奥斯卡搭上关系的机会。毕竟这代表着关注度。

更何况,“打破第四墙”一直就是美剧,尤其是律政剧和情景喜剧的传统。

在本集故事里,《傲骨贤妻》几乎完美再现了假如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要起诉《社交网络》(The Social Network)会发生的情形。

在美国当一个作者或者说评论员会有一个好处,你几乎可以肆无忌惮地抨击你不喜欢的公众人物,而不用担心会被起诉。

更重要的是,所谓公众人物的界定并非以当事人的意愿或实际情况为界定,只要公众关注了你,你就是公众人物。

所以对于这样一个官司,我几乎是理所当然地认为,Will Gardner和Diane Lockhart是必败无疑。

对,当事人的名誉权的确是被电影给破坏了,而且Will和Diane有足够的证据。

但是很抱歉,这里是美利坚合众国,他们有“第一修正案”,再加上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热爱。

所以,当事人必须忍受因为成名所带来的诸多烦恼,而这种嘲讽就是其中之一。

 

其实在我写这篇博客之前,Emlary已经就这集剧情写过相关的博客。

因为我们都是同人作者,当然她是为了爱,我不仅仅是为了爱。

在论及同人作品(或者叫“二次创作”)都会牵扯到两个有趣的理论,就是Transformation和Derivative的区别。

但是我们在实际上所面对的“同人作品”却不完全等于“二次创作”。而且Derivative Work也不能完全跟中文的“二次创作”等同起来。

这当中的一些细节差异,其实很难用文笔去描述。因为要完全将原作、抄袭、二次创作、Transformation和Derivative Work完全区分真的很难。我觉得我们可能需要几个律师过来才可以。

或许我们这样打个比方,众所周知,《哈利·波特》是由罗琳女士创作的作品。

1.如果作者A将《哈利·波特》一个字不改地拿去发表,并署自己的名字,那这就是抄袭;

2.但是如果作者A将《哈利·波特》之前和之后的故事写出来,或者故意在哈利波特中插入原创的剧情和人物进而改变或不改变原著情节,这属于同人作品,或者是Derivative Work;

3.网络不是盛传一个段子叫“哈利波特大”,于是你将哈利波特变成一个大胸部妹子而展开一个与原著并不相同的故事,这就是恶搞;

4.你很爱《哈利波特》这部作品,而在日后你写小说的时候,在某个桥段故意戏仿《哈利波特》的某个经典桥段,这就是致敬;

其实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在中文写作上都可以归类为戏仿,只不过恶搞是为了达到故意颠覆原有角色的效果,而致敬则没有。在这个定义上,戏仿似乎与Transformation的定义差不多了。

最后,第二种、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在中文都叫“二次创作”,但是绝对不等同于英文中的Derivative Work。

继续回到剧情当中,既然有美国宪法修正案的保护,Will和Diane不得不改变诉讼策略。

他们最后以“商标权受到侵犯”为目的进行诉讼。

因为电影的广告商都是因为当事人才愿意在电影中进行置入性行销,而很显然,当事人并没有因此获得收益。

而这样的官司自然是一打一个准,电影公司自然不得不进行道歉和赔偿。

不过最后的胜负似乎没有什么意义。

 

我喜欢剧集中电影编剧的观点,如果你看我不爽,你可以写一部电影来拿我开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