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骨賢妻:虛構的價值
無論是中譯英或英譯本中,我們都會損失掉原有語言中的許多內涵。
比如說這一集《傲骨賢妻》(The Good Wife)中的標題,「Net Worth」。
我們可以將Net Worth視為一個常用詞組,這是會計學上常用到的名詞,「淨資產」。
但根據本集故事的內容,我們似乎應該將Net與Worth拆開翻譯才更能代表故事的涵義。可僅翻譯成網路的價值似乎還不能代表這一切。
隨著奧斯卡的臨近,美劇們自然不會放過任何一個跟奧斯卡搭上關係的機會。畢竟這代表著關注度。
更何況,「打破第四牆」一直是美劇,尤其是律政劇和情境喜劇的傳統。
在本集故事裡,《傲骨賢妻》幾乎完美地再現了假如馬克‧祖克柏(Mark Zuckerberg)要起訴《社群網戰》(The Social Network)會發生的情形。
在美國當一個作者或評論員會有一個好處,你幾乎可以肆無忌憚地抨擊你不喜歡的公眾人物,而不用擔心會被起訴。
更重要的是,所謂公眾人物的界定並非以當事人的意願或實際情況為界定,只要公眾關注了你,你就是公眾人物。
所以對於這樣一個官司,我幾乎是理所當然地認為,Will Gardner和Diane Lockhart是必敗無疑。
對,當事人的名譽權的確是被電影給破壞了,而且Will和Diane有足夠的證據。
但很抱歉,這裡是美利堅合眾國,他們有“第一修正案”,再加上最高法院對“言論自由”的熱愛。
所以,當事人必須忍受因為成名所帶來的諸多煩惱,而這種嘲諷就是其中之一。
其實在我寫這篇部落格之前,Emlary已經就這集劇情寫過相關的部落格。
因為我們都是同人作者,當然她是為了愛,我不僅僅是為了愛。
在論及同人作品(或稱為「二次創作」)都會牽扯到兩個有趣的理論,就是Transformation和Derivative的差別。
但是我們在實際上所面對的「同人作品」卻不完全等於「二次創作」。而且Derivative Work也不能完全跟中文的「二次創作」等同起來。
這當中的一些細節差異,其實很難用文筆去描述。因為要完全將原作、抄襲、二次創作、Transformation和Derivative Work完全區分真的很難。我覺得我們可能需要幾個律師過來才可以。
或許我們這樣打個比方,眾所周知,《哈利波特》是由羅琳女士創作的作品。
1.如果作者A將《哈利波特》一個字不改地拿去發表,併署自己的名字,那這就是抄襲;
2.但是如果作者A將《哈利波特》之前和之後的故事寫出來,或者故意在哈利波特中插入原創的劇情和人物進而改變或不改變原著情節,這屬於同人作品,或者是Derivative Work;
3.網路不是盛傳一個段子叫“哈利波特大”,於是你將哈利波特變成一個大胸部妹子而展開一個與原著並不相同的故事,這就是惡搞;
4.你很愛《哈利波特》這部作品,日後你寫小說的時候,在某個橋段故意戲仿《哈利波特》的某個經典橋段,這就是致敬;
其實第三種和第四種情況在中文寫作上都可以歸類為戲仿,只不過惡搞是為了達到故意顛覆原有角色的效果,而致敬則沒有。在這個定義上,戲仿似乎與Transformation的定義差不多了。
最後,第二種、第三種和第四種情況在中文都叫“二次創作”,但是絕對不等同於英文中的Derivative Work。
繼續回到劇情當中,既然有美國憲法修正案的保護,Will和Diane不得不改變訴訟策略。
他們最後以「商標權受到侵害」為目的進行訴訟。
因為電影的廣告商都是因為當事人才願意在電影中進行置入性行銷,而很顯然,當事人並沒有因此獲得利益。
而這樣的官司自然是一打一個準,電影公司自然不得不進行道歉和賠償。
不過最後的勝負似乎沒有什麼意義。
我喜歡影集中電影編劇的觀點,如果你看我不爽,你可以寫一部電影來拿我開涮啊。